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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抢劫案

来源: 徐州毒品犯罪律师   网址:http://www.xzlawdpfz.com/   时间:2016-08-08 18: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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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抢劫案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日晚十时许,被告人李××(男,未成年)窜到武陵区新西街居委会十三组一个体商店处,以天冷想烘火为由,向店主杨芳丽请求进入店内,得到杨的允许。被告人李××走进店内后,见店内婴儿床上卧有一婴儿,即用左手将婴儿抱起,用右手抽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式水果刀,横放于婴儿胸前,向店主之叔叔唐波索要钱财。唐波冲向被告人李××,将其水果刀打落在地,并与之搏斗。店主杨芳丽趁势将婴儿抢回。被告人李××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110”干警及在场群众抓获归案。 审判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犯抢劫罪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采取入户抢劫手段,构成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被告人李××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认定为入户抢劫的指控提出异议。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且系犯罪未遂,应当减轻处罚。由于作案现场为被害人经营的商店,而非住宅,其行为并未侵犯被害人的居住安全,不符合入户抢劫的法律特征。该院于1999年4月4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十七条第一、三款、 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 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李××提出上诉,诉称: 我是未成年人,又是在校学生,犯罪后追悔莫及,渴望读书,请求判处缓刑。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李××系在校学生,作案后有悔罪表现。李××原所在学校亦自愿接受李××继续就读,且能落实帮教措施。对李××上诉请求对其判处缓刑应予支持。据此,该院于1999年5月1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十七条第一、三款、 第二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 (1)维持原审判决对李××的定罪部分,撤销原审判决对李××的量刑部分。 (2)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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