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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解读毒品犯罪立案追诉标准

来源: 徐州毒品犯罪律师   网址:http://www.xzlawdpfz.com/   时间:2016-09-24 14: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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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如何界定“明知”,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多少要立案追诉,容留他人吸毒如何处罚……今天,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进行了解读。

  获取不等值报酬为“明知”

  标准(三)明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而构成这些犯罪的基本条件之一为:明知。

  标准(三)规定了10种情形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认定“应当知道”其行为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5种情形为制造毒品中的“应当知道”。

  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提醒说,为他人携带、运输、寄递、收取、制造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如当事人获取了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可认定为毒品犯罪的“明知”。

  除此之外,10种情形还包括: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藏匿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等。

  5种情形为:购置了专门用于制造毒品的设备、工具、制毒物品或者配制方案的;在偏远、隐蔽场所制造,或者采取对制造设备进行伪装等方式制造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制造人员在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抗拒检查等行为,在现场查获制造出的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等。

  容留他人吸毒两次即追诉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在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各地执法实践和提出的建议而制定的。

  据了解,根据刑法规定,只要实施了容留吸毒行为即可定罪;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禁毒法则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进行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对于容留他人吸毒行为是否定罪,应区分行为情节、后果,不宜一律作犯罪处理。”该负责人说,标准(三)吸收、借鉴了《立案追诉标准(一)》中“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规定的相关内容,列举了容留他人吸毒罪立案追诉的具体情形。

  他进一步解读说,第一种情形从容留行为的次数上作了规定,主要是为治安管理处罚留出空间,且从实际案例来看,很多地区对容留吸毒两次以上的才予以刑事处罚;

  第二种情形从“聚众”吸毒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作出规定,即对一次容留3人以上应予立案追诉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种情形规定了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四种情形规定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对特殊群体利益的保护;

  第五种情形从容留者的主观恶性方面考虑,规定行为人具有牟利目的的应予立案追诉;

  同时规定了兜底条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

  制定新类型毒品定罪标准

  标准(三)在对非法持有毒品案、走私制毒物品案、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等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认定中,均涉及到了不同毒品的数量累计问题。

  如明确规定,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虽然每种毒品数量均没有达到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标准,但按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后累计相加达到10克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标准(三)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地多次反映,目前对非法持有两种以上不同类型的毒品,且每种毒品的数量均没有达到定罪标准,是否能认定毒品犯罪、能否累计相加及如何累计相加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无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一定程度上放纵了毒品犯罪分子。


  “标准(三)中未明确立案追诉标准的毒品,有条件折算为海洛因的,参照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折算标准进行折算。”该负责人表示。

  据介绍,目前,司法机关主要是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2004年10月起草的《非法药物折算表》。但该折算表只规定了156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与海洛因的折算标准,对我国国内生产并已出现滥用的其他种类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则没有相应的折算标准。

  对此,这位负责人透露,国家禁毒办正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应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折算标准和新类型毒品定罪量刑标准。(记者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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